期限内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判预约无效

来源: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维林

     近年来,楼市从低迷中复苏,又一次出现火爆的局面。房价的暴涨并没有抑制购房者的热情,随着各地商品房成交量的不断上升,房屋买卖纠纷亦是层出不穷。

  购房者朱某是受本次楼市影响的一名普通市民。20168月,朱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交付了认购定金50000元,同时约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后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朱某认为房地产公司无故拖延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地产公司继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朱某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书性质应属意向性的预约合同,其本身存在的价值仅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一旦在约定期限内,买卖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效力自然终止,反之,如果约定期限内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追究过错,按定金罚则处理,预约协议效力也即终止。朱某支付的50000元系订购意向金,并非购房款,如需继续进行房屋买卖行为,仍需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朱某未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首付款,其诉请不符合合同自愿原则。法院以此驳回了朱某的诉求。

  因此,购房者们交完定金还需及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相应的购房款才能保住你想购买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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