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洪云诉深圳市讯天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广东法院网

    1.基本案情

    廖洪云是本案专利权人,本案专利为一种移动电源产品的外观设计。20131211日,廖洪云在讯天宏公司公证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为移动电源的外壳和电路板。讯天宏公司在还《深圳今日快递广告》第4547期刊登了被诉侵权产品移动电源外壳和电路板的图片。将被诉侵权产品移动电源外壳与本案专利外观设计进行对比,两者为相同的外观设计。廖洪云与讯天宏均确认上述移动电源外壳和电路板不是移动电源产品,购买者要获得移动电源产品还需购买零部件并加以组装。廖洪云指控讯天宏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本案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讯天宏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5万元。

    2.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移动电源外壳的外观设计与本案专利设计相同,当其配合其他零部件组装成移动电源产品,组装后的产品则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讯天宏公司将移动电源外壳销售给生产移动电源产品的厂商,客观上引诱了生产移动电源产品的厂商生产移动电源产品,导致直接侵权;对此,讯天宏公司主观上明知,却疏于对是否侵害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履行注意义务,构成引诱侵权。一审法院遂作出判令讯天宏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廖洪云经济损失25000元的民事判决。讯天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并无引诱侵权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八、九条规定了教唆、帮助等间接侵权行为,此类侵权行为以行为人主观明知为要件,同时必须存在直接侵权行为人。本案并不存在讯天宏公司以外的直接侵权人,一审关于讯天宏公司构成引诱侵权的认定错误。一个完整产品与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之间属于相近种类产品,可以直接进行外观的对比。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讯天宏构成直接侵权。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3.评析

    本案二审法院明确了知识产权案件中间接侵权成立的要件,明晰了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的界限,对同类案件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还明确了一个完整的产品与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之间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可以直接就两者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以比较的结果而定。如果比对结果为相同或者相近似,则该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行为人构成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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