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冻申请执行李某恩等人赡养费纠纷

作者:刘丽金来源:博白县法院网

问题提示:赡养案件执行难是基层法院普遍面对的一个难题,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其不仅仅涉及到法律问题又关系着社会道德准则,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因而赡养案件的执行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积极研究对策加以解决。

【案情情况】

申请执行人李某冻与被执行人李某恩、李某珍、李某柳、李某凤赡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某恩、李某珍、李某柳、李某凤不赡养年迈生病、没有生活来源的父亲李某冻,李某冻于20146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个儿女从20146月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并轮流照顾申请人生活。 2014729日,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某珍、李某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恩、李某凤经法院合法传唤,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法庭调解不成。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李某恩、李某珍、李某柳、李某凤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4916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20147-8月的赡养费,每人400元合计1600元。

执行法官接案后认真审阅了判决书,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制作了执行通知书,当即向被执行人李某恩、李某珍、李某柳、李某凤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李某冻的长女李某珍收到执行通知书,次日到法院执行局解释不按时履行判决书的成因,李某珍称:“之所以不按时履行的赡养费,主要是在感情上无法接受,认为父亲在其年幼时没有尽到应尽的抚育义务,且对家庭成员使用暴力,使他们从小没有享受到应该享受的父爱。其与李某柳、李某凤均已出嫁,家住农村无固定收入,因确实经济困难想迟些支付,现在没有钱无法履行。”;被执行人李某恩也来电话称“判决生效后其通过汇款的方式按照判决书履行完毕20147-8月的赡养费。”。执行法官随即走访了被执行人所住的村委会,了解到李某珍、李某柳、李某凤确实经济困难,但也支付过部分赡养费。

执行法官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第一,被执行人李某珍、李某柳、李某凤经济确实困难,不宜强制执行。第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系亲情关系,强制执行不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且赡养费执行案件属于阶段性、多次性。故认为该案应以和解为主,希望被执行人能念及亲情,尽量化解双方的矛盾,本案执行结案后,其他时段的赡养能自动履行赡养义务。

执行法官确定了工作方案后及时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确认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称:“儿子李某恩是通过银行汇款给了,三个女儿只支付部分赡养费。女儿经济有困难也可以缓下”。此后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逐一与双方联系,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使被执行人得到申请人的谅解,申请人同意只要被执行人及时给付,愿意放弃迟延履行罚息,但是不愿意面对面的协商。执行法官趁热打铁,逐一找三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李某珍、李某柳、李某凤给付申请人李某冻赡养费1000元及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案子结束以后及时支付以后阶段的赡养费。

【法律评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类案件往往是由于当事人多年甚至几十年家庭矛盾积累,最后引发子女不赡养父母的结果,此类案件中,虽然父母在日常生活问题的处理方式不是很好,但是子女对老人的宽容太少。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矛盾深,短期很难化解。执行赡养案件要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为主,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只有使被执行人从思想上消除障碍,才有助于义务的稳定履行。由于此类案件一般只能按段执行,法院每次只能执行到期的赡养费,往往一个案件,人民法院得几年不停的执行,并且此类案件不宜简单的采取强制措施,执行人员应及时了解引起该赡养纠纷的根源,既要将重点放在赡养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执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引导当事人妥善解决其他家庭矛盾纠纷,这就要求我们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注重调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总之,面对赡养案件这一类特殊案件,我们要多动一些脑筋,尽量把工作做细一些,尽可能地使这些老人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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