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某某诉盛某、盛某某、王某某、闵行区航华第一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厉某某于20121120日下午课间休息期间,与同班同学盛某玩耍时,因其脚不慎绊到盛某,双方发生轻微厮打。上课后,其回到座位,但盛某走上前将其脸部划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0,000元,其中由盛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盛某某、王某某承担赔偿总额的80%,被告航华一小承担赔偿总额的20%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事发之时原、被告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航华一小应当对其强化安全教育,并进行适当的管理和保护,但未能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判决被告闵行区航华第一小学赔偿原告厉某某1743.40元;被告盛某以其个人财产赔偿原告厉某某1307.55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盛某某、王某某赔偿。

(三)案例评析

学生在教育教学、体育锻炼过程中因同学而受到人身损害的案件,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中占到很大比例。在处理时,如何合理判定各方的责任,是该类案件的难点。

本案结合加害人的因素,对学校的责任承担分别实行过错推定及过错责任原则,合理地处理了纠纷,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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