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法律监督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正确执行

来源:东方法眼

  一、基本案情

  2007419,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司达公司)起诉至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萍芳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域名www.伊司达.cn,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725日作出(2007)自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认定伊司达公司注册的“伊司达”商标属我国驰名商标,被告陈萍芳对“伊司达”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模仿,侵犯了伊司达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陈萍芳立即停止使用其所注册的“www.伊司达.cn”域名,并赔偿伊司达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20101014,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建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决定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原告伊司达公司、被告陈萍芳以及代理人和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上述人员均承认,伊司达公司诉陈萍芳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是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与伊司达公司恶意串通故意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件,目的是利用司法手段为“伊司达”商标认驰提供便利,本案中涉及陈萍芳侵权的相关证据均系伪造。

  2014928,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涉及虚假诉讼为由提请四川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120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指令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自贡中院再审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案件,判决驳回了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该案原告进行了当庭训诫。

  2011114,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建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诉。201585,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建生构成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披着合法的外衣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本案及其余3起案件,系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批非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其中两案提出抗诉,两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通过四川省检察机关渎侦部门与民行检察部门通力配合,查实了该案当事人为通过诉讼方式达到非法获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目的制造民事虚假诉讼的非法行为。该案除代理律师和涉案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该系列案件民事部分全面获法院再审改判。

  检察机关依法实施民事检察监督,严厉打击驰名商标认定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保障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正常秩序。同时,通过该4起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也凸显了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一体化办案协作机制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发挥检察监督的整体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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